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02********07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424民初2870号 |
案号 |
(2021)赣0424执1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艾祥发、张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20,018.99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14日),本息合计60,018.99元。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2%计算。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艾祥发、张婷婷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被告艾祥发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