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4********2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23民初38号 |
案号 |
(2021)赣1023执6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成、吴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南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14日的利息为11578元,之后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4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2元(已减半),由被告王成、吴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时间 |
2021-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