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玲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830********51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381民初363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5381执13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谭玲中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以及利息(自2020年10月31日起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础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黄志学。 二、驳回原告黄志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元(原告黄志学已预交),由原告黄志学负担3元,由被告谭玲中负担3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