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俊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24********3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刑初1464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34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志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乃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先行羁押的2日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康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先行羁押的2日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唐俊立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先行羁8押的2日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马进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先行羁押的2日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六、责令被告人吴乃付、唐俊立退赔被害人王广超人民币600元,退赔被害人王华宾人民币700元,退赔被害人刘玉乐人民币2200元,退赔被害人张怀中人民币1200元,退赔被害人田斌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申智人民币800元;责令被告人吴乃付退赔被害人梁新科人民币1600元;责令被告人李志远、吴乃付退赔被害人索朝伟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赵永成人民币2200元,退赔被害人夏进良人民币600元;责令被告人李志远、李康退赔被害人孔垂亿人民币1400元;责令被告人李志远、李康、马进冲退赔被害人曹许强人民币1400元,退赔被害人丁武星人民币1600元,退赔被害人张豪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魏本龙人民币270元;责令被告人李志远、吴乃付、马进冲退赔被害人李大波人民币800元,退赔被害人张家源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唐俊立退赔被害人李正荣人民币1000元。七、暂扣于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抽奖箱1个、产品价格表2张、吹风机1个、强光手电2个、手表4块、插线板2个、充电宝2个、打火机12个、小音箱1个、雨伞2把、剃须刀1个、台灯2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9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