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勇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36********1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26民初1698号 |
案号 |
(2021)冀0126执3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聂勇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阿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车款18000元、违约金4250元,共计22250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阿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聂勇和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计261元,由原告阿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0元,被告聂勇和负担20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聂勇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