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勇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36********1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26民初1698号
案号
(2021)冀0126执3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聂勇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阿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车款18000元、违约金4250元,共计22250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阿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聂勇和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计261元,由原告阿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0元,被告聂勇和负担20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聂勇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4-29
发布时间
2021-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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