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苍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625********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03民初9597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39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苍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104434.72元;二、被告苍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上述借款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20年7月17日,利息为6909.25元,罚息为8621.36元,复利为1305.89元,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罚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偿未偿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利率标准均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3.98%的150%计算);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6元,减半收取1363元,由被告苍松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时间
2021-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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