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623********1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223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223执9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依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范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9日起至2025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责令被告人范颖退赔各被害人盗窃犯罪的违法所得,其中退赔被害人王春友人民币17 000元,退赔被害人于丹丹人民币109 000元(需结合本判决第三项的财物返还情况,确定最终的退赔数额),退赔被害人孙洋洋人民币8700元(已扣除退还的3000元),退赔被害人宋韶昆人民币9800元,退赔被害人赵宪宇人民币150元(已扣除退还的1500元),退赔被害人贾洪影人民币2600元(已扣除退还的12 400元),退赔被害人杨伟人民币100元。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戒指两枚、貔貅手串两个、现金4000元,在对戒指、貔貅手串作价后,上述物品及钱款均应返还给被害人于丹丹。因未随案移送,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公安机关需在一个月内将执行回单送回我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当说明原因)四、对公安机关扣押的iphone 6s plus手机、vivo x30pro手机、蓝色直板vivo智能手机、vivo x27手机各一部,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依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