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红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01********0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702民初6727号 |
案号 |
(2021)豫1702执38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连红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支付截至2017年12月31日信用卡透支款(含利息)31517.76元及后续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计至本息结清之日止,利率及计息方式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元,由被告连红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