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惠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7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257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68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惠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3100000元并支付代偿利息(以代偿款3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4%自2015年3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吴惠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7900元。(以上两项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11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三、被告苏州锦辉纺织有限公司、张学财、沈丽仙、沈丽娟、吴江市苏龙线缆厂、朱小龙、王红、苏州邦源铜业有限公司、李建英、孙建新、朱红玲、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久知(苏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倪春妹对被告吴惠斌的上述债务(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如被告吴惠斌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久知(苏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受卖所得价款在对原告所负全部债务之内优先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8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7582元,由被告吴惠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2(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