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丽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5********32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825民初853号
案号
(2021)赣0825执7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宁鸿贵、宋丽琴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 000元及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利率的规定计算,利息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2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宁鸿贵、宋丽琴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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