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4********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5民初2293号 |
案号 |
(2021)津0115执16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董磊、陈凤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岳晓朋劳务费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董磊、陈凤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