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26********0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102民初489号
案号
(2021)桂1102执18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梁勇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9825.8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9825.8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梁勇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2550.35元。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7-16
发布时间
2021-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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