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629********0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825民初2435号
案号
(2021)冀0825执10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王利、刘瑞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隆化县金达钢铝塑门窗厂工程款49 000元,给付利息21 201元,计70 201元,并自2020年1月25日起以49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150元(已减半),由被告王利、刘瑞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段云龙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莉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4-23
发布时间
2021-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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