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024********3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1024民初1234号
案号
(2021)冀1024执21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准予原告马笑君与被告何龙离婚。二、婚生女何奕辰随原告马笑君一起生活,被告何龙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抚养费自2021年5月起给付,2021年5月、6月抚养费1,000元被告何龙于2021年6月1日前付清,以后抚养费被告何龙每半年给付一次,分别于每年的1月1日前给付上半年抚养费3,000元,于每年的6月1日前给付下半年抚养费3,000元,直至婚生女18周岁之日止。被告可于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周日探望婚生女一次(上午8点从原告处接走,下午5点送回原告处)。三、自2021年5月起婚生女何奕辰看病和其他重大支出凭正规票据原告马笑君与被告何龙各负担1/2。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时间
2021-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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