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文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29********02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528刑初4号 |
案号 |
(2021)冀0528执恢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位河北庄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十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松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丽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米建培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李文波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李焕焕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责令被告单位河北庄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行经济损失543.852553万元。被告人陈松、李丽对以上经济损失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米建培对其中419.162478万元经济损失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李焕焕对其中112.504756万元经济损失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李文波对其中97.407093万元经济损失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责令被告单位河北庄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赔被害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行经济损失18.32898万元。被告人陈松、李丽、米建培对该经济损失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对于赵新建移交到宁晋县公安局的河北庄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现金4621.93元,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剩余经济损失由被告单位河北庄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退赔,被告人陈松、李丽、米建培、李文波、李焕焕在各自承担退赔责任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