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寿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86********48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25民初1097号 |
案号 |
(2021)冀1125执10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锋军、李秀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河北玛世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执行完毕止的借款本金100000元的利息、罚息等费用,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2344元,由被告于锋军、李秀梅、王寿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