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靳松高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01********2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2民初9663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51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舒马克电梯(张家港)有限公司及被告河南凯诺电梯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被告河南凯诺电梯有限公司尚结欠原告舒马克电梯(张家港)有限公司货款36850元。对于利息及律师费原告方不再主张。由被告河南凯诺电梯有限公司向原告舒马克电梯(张家港)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30日之前给付36850元。二、被告靳松高对被告河南凯诺电梯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条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保全费480元,合计收取918元,由原告舒马克电梯(张家港)有限公司。四、原告舒马克电梯(张家港)有限公司在签订本调解协议后应立即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凯诺电梯有限公司、靳松高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五、如果二被告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完毕,则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其他纠葛;如果二被告未能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可就货款36850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及诉讼费及律师费4000元(扣除上述款项中二被告已经实际履行的部分)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28
发布时间
2021-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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