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29********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23民初1221号 |
案号 |
(2021)冀0623执5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郝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子龙为其代偿借款30000元及利息(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2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霍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展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