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29********0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23民初1221号
案号
(2021)冀0623执5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涞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郝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子龙为其代偿借款30000元及利息(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2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霍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展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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