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军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6********15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33民初1444号 |
案号 |
(2021)冀0133执5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石军改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偿还代偿款28293.92元。二、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石军改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1722.25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元,由原告负担16元,被告负担28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