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毕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23********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25民初2743号 |
案号 |
(2021)冀0125执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保税港区行唐功能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秀英借款175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11月21日,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18年11月24日,以18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8年11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17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1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二、被告毕波、赵甫森、荀少迪对被告青岛保税港区行唐功能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毕波、赵甫森、荀少迪有权向被告青岛保税港区行唐功能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何秀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550元,由被告青岛保税港区行唐功能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毕波、赵甫森、苟少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