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2********07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03民初8344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66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197871.38元及利息7635.39元,分期手续费17635.95元;二、被告韩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利息及复利(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同时本判项总额应以不超过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为限);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6元,减半收取2488元,由被告韩丹负担2266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22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时间
2021-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