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卫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28********1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31民初513号 |
案号 |
(2021)冀0631执2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望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卫青给付原告安振英借款本金及至2021年2月2日的利息共计205000元,被告于每月1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至履行完毕止,此案即为清结;二、如被告不按期履行,原告可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三、原告对2021年2月2日之后的利息不再主张;四、本案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2188元,由原告安英负担(已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望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