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明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82********12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582民初403号 |
案号 |
(2021)冀0582执9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明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庚利损失11078.3元。二、驳回原告胡庚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8元,由原告胡庚利负担628元,被告许明涛负担13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