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鲁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5********00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1024民初128号 |
案号 |
(2021)赣1024执恢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绍文、杨鲁娟向原告许龙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2月9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限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黄绍文、杨鲁娟向原告许龙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2月17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限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三、被告黄绍文、杨鲁娟向原告许龙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限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96.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856.6元,由被告黄绍文、杨鲁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