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3********09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32民初472号
案号
(2021)赣0732执16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李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0030.31元,并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约定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两项费用按本金20030.31元计算,且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案件受理费356元,由被告李红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7-29
发布时间
2021-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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