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雷龙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02********2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1民初965号
案号
(2021)津0101执恢12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谢茂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2808000.51元,截至2018年1月5日的利息82973.33元、罚息763588.94元及自2018年1月6日至实际偿清之日的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王学树、被告周少英、被告邬锦凯、被告雷龙妹、被告薛志强在合同中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被告谢茂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37元,减半收取18018.5元,全部由被告谢茂兴、被告王学树、被告周少英、被告邬锦凯、被告雷龙妹、被告薛志强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8-24
发布时间
2021-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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