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1********30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1民初7769号
案号
(2021)津0101执19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毛宁偿还原告王翀借款本金650000元及自2019年4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毛宁到期未能付清上述款项,原告王翀可以与被告毛宁协议以抵押物坐落天津市北辰区姚江路东侧宸宜花园19-2-1001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毛宁所有,不足部分仍由被告毛宁继续清偿;三、驳回原告王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被告毛宁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时间
2021-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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