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军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4********03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贺八刑初字第490号 |
案号 |
(2021)桂1102执20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军文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26年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罗树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4日起至2026年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三、继续追缴被告人蒋军文、罗树华勒索得款125997.39元。四、从被告人罗树华身上扣押人民币5000元;户名为范强的工商银行卡6222023602021681192的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育蕾支行的存款69058.23元;户名为范强的建行卡6222803328080608605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的存款162.04元;户名为范强的邮政卡6221885810013415649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州体育东支行的存款27782.34元由扣押、冻结单位贺州公安局八步分局发还被害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时间 |
2021-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