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丽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21********06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23民初1329号 |
案号 |
(2021)冀0623执7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冀金宝、梁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术华借款80000元;二、被告冀金宝、梁丽娟自2020年8月12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原告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冀金宝、梁丽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时间 |
2021-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