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7********27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04民初2985号 |
案号 |
(2021)皖1204执2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锋、李慧梅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借款本金759986.79元及利息(利息按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下同)自愿于2020年9月至11月底之前每月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底之前每月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在2021年4月底之前还清所有借款及利息。如被告马锋、李慧梅未按上-3--3-述期限偿还借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有权对剩余所有欠款本金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马锋、聂敏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共同所有的位于颍泉区人民西路浙江商贸城10区商住楼28#602室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案件受理费11774元,减半收取5887元,由被告马锋、李慧梅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