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2********8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91民初528号 |
案号 |
(2020)苏0591执44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670278.01元,利息32403.25元、罚息1305.16元、复利1071.24元及自2020年4月15日起,上述借款按用款申请书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陆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35355元;三、若被告陆峰未能如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陆峰名下坐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胜利新村4幢601室房屋(含车库、阁楼)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9元,诉讼保全费4420元,合计9929元由被告陆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