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翟平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4********08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30民初212号 |
案号 |
(2021)冀0130执4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翟平军、翟江涛、无极县江涛家电商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翟青雪借款360000元及利息(借款本金6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借款本金12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借款本金3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及借款本金3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率均按年利率24%计算;借款本金7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率按年利率17%计算;借款本金310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本金4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借款本金10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12%计算);被告翟平军、翟江涛、无极县江涛家电商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翟青雪借款利息50000元;被告翟江涛、无极县江涛家电商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翟青雪借款108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翟平军、翟江涛、无极县江涛家电商场共同负担4365元,被告翟江涛、无极县江涛家电商场负担3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