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满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9********8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30刑初32号 |
案号 |
(2021)冀0130执6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洪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羁押期限顺延,即自2020年10月25日起至2034年10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交纳。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满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羁押期限顺延,即自2020 年10月25日起至2030年4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交纳。)三、被告人王洪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羁押期限顺延,即自2020 年10月25日起至 2029年4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交纳。)四、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