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寿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02********4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102民初687号 |
案号 |
(2021)桂1102执16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邱寿涛应偿还原告董庆忠借款本金70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70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563元,减半收取7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邱寿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