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万景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4********1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24民初285号 |
案号 |
(2021)赣0124执1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万景辉归还原告雷新勇借款本金人民币248901.3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人民币248901.3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12月8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18元、保全费2095元,合计人民币8113元,由原告雷新勇负担1314元,被告万景辉负担679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