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益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281********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21民初3600号
案号
(2019)湘0121执24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湖南蛋壳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兴瑞达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4940元及利息(其中379544元部分利息以379544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从2018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65396元部分利息以653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8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湖南蛋壳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兴瑞达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若被告湖南蛋壳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被告湖南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 被告李益民对上述货款中的379544元和利息以及律师费1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益民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蛋壳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被告李益民对上述货款中的65396元及利息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湖南兴瑞达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5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1630元,由被告湖南蛋壳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9-06-04
发布时间
2019-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湘0121执2450号
立案日期
2019-06-04
执行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476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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