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向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1********09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7民初4518号 |
案号 |
(2021)津0117执19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朱向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贾李岩货款77,7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30日起,以77,7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3元,保全费797元,合计2,540元,由朱向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