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小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1********0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7民初2418号
案号
(2021)赣0827执8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刘小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遂川支行信用卡透支欠款95363.59元(其中本金81259.62元,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合计14103.97元,截至2018年11月30日),并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该透支欠款本金81259.62元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126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时间
2021-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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