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遂宁市吉东花炮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83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903民初832号 |
案号 |
(2021)川0903执12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遂宁市吉东花炮厂、王琼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胡学龙支付货款12091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20912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之日给付货款,利息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胡学龙对包全荣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0元,由遂宁市吉东花炮厂、王琼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琼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90073832591X8 |
登记机关 |
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孟桥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