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翟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1********35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5民初413号 |
案号 |
(2021)津0105执25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冬明、马井维、翟伟共同退还原告张爱民34150元;二、驳回原告张爱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元,由王冬明、马井维、翟伟平均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翟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