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2********17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83民初647号 |
案号 |
(2021)冀0183执9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春朝、赵霞、郭佳猛、郭住盼于签订调解书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县合力包装厂货款30万元;二、在四被告给付原告上述货款后,原告同意对被告所有银行账户进行解冻。三、剩余货款于2020年5月1日前被告郭春朝、赵霞、郭住猛、郭佳盼给付原告赵县合力包装厂货款20万元,于2021年5月1日前给付15万元,于2022年5月1日前给付12万元;四、被告郭春朝、赵霞、郭佳猛、郭佳盼对上述债务承拒连带责任。五、原被告自愿对晋州市春潮冷库部分财产(附清单)进行查封。若原告债权不能实现,原告可以对查封财产进行变卖、拍卖等执行措施。六、如被告不能按上述约定时间如期偿还上述款项,从2017年9月23日起以欠款数额按月息1%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6元,保全费4323元,合计15729元,由原告赵县合力包装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