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云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223********3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03民初2323号
案号
(2021)粤0703执50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1660473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击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鲂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涂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云春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代偿款10991.78元及违约金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违约金以10991.7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钟云春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险费2432.76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210.55元,减半收取105.28元,由被告钟云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6-08
发布时间
2021-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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