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奕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23********2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223民初42号 |
案号 |
(2021)粤1223执4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谢奕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伍俊杰清偿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伍俊杰已预交),由被告谢奕龙负担。被告谢奕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案件受理费1300元给原告伍俊杰,本院不另行退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