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82********5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82民初32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38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宇、张家港市沪港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奚玲芳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455366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蔡益明对前述第一项中被告蔡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7111元,由被告蔡宇、张家港市沪港电子器材有限公司、蔡益明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28
发布时间
2021-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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