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82********8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2民初12143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31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一、原、被告于2020年4月2日签订的《协议》于2020年6月9日解除。二、被告严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杜文韬货款3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0元,由被告严峰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详见当事人须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0
发布时间
2021-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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