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622********4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603民初3715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1)黑0603执23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凤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士朋、被告于海燕应给付原告刘梅借款本息共计:698 860元。(借款利息计算至2020年10月17日)二、被告孙士朋、被告于海燕在被告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大庆市富凯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被告公司)对外施工并结算工程款。二被告公司同意代二被告人给付原告刘梅500 000元,给付方式为以本案二被告公司帐户内的已冻结资金共计514 000元解封同时给付,逾期给付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刘梅自收到二被告公司 500 000元款项后,自愿放弃对二被告公司的所有诉权。三、原告刘梅同意余款198 860元由被告孙士朋、于海燕偿还100 000元,支付期限为2021年8月30日前,98 860元原告自愿放弃。被告孙士朋、于海燕逾期给付,自逾期之日起立即恢复198 860元给付义务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原告刘梅认可被告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大庆市富凯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担保责任。 五、被告孙士朋、于海燕同意赔偿被告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大庆市富凯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起诉和账户被查封造成的损失147 560元(包括司法鉴定费8 000元、律师费26 000元、利息损失113 080元),上述损失赔偿款被告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大庆市富凯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可直接在被告孙士朋、于海燕的工程款中扣除,进行抵扣。同时,被告孙士朋、于海燕承诺在2020年12月31日前还清赔偿款147 560元。若不能到期还清全部款项,被告孙士朋、于海燕同意按照月利两分的标准向被告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大庆市富凯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六、被告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大庆市富凯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同意在本调解书生效,且原告刘梅申请法院解除对账户的查封后1日内,将账户中的50万元支付给原告刘梅,替被告孙士朋、于海燕偿还部分借款本息。原告刘梅收款后,承诺不再就被告孙士朋、于海燕借款一事向被告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大庆市富凯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七、案件受理费4 89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 090元,原告刘梅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