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3********2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民初1967号
案号
(2021)黑01执22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夏丕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邓士春偿还借款本金15,582,144元;二、夏丕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邓士春支付借款利息,具体:以每笔款项数额为基数,自每笔款项实际交付之日起算,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详见附件利息计算表);三、安平对上述判项一、二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邓士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3,156.03元,保全费5,000元,由夏丕显、安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7-19
发布时间
2021-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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