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3********2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民初1967号 |
案号 |
(2021)黑01执2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夏丕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邓士春偿还借款本金15,582,144元;二、夏丕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邓士春支付借款利息,具体:以每笔款项数额为基数,自每笔款项实际交付之日起算,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详见附件利息计算表);三、安平对上述判项一、二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邓士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3,156.03元,保全费5,000元,由夏丕显、安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时间 |
2021-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