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丰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01********30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802民初3134号
案号
(2021)晋0802执18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丰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738.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47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738.7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241.25元、交通费3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共计118896.2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刘丰军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4-25
发布时间
2021-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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