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4********1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4民初10213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69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彭飞向原告洪志冰、魏贝贝偿还借款本金347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1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彭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8-17
发布时间
2021-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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