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1********3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3刑初259号 |
案号 |
(2021)津0103执2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何旭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30年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4000元,冻结的人民币39964.77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天津市伟嘉安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案扣押的黑色梅赛德斯奔驰e300l汽车(发动机号码:11129176,车架号:le4zg4jb7jl227920)变价后发还被害单位天津市伟嘉安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何旭继续退赔并依法发还被害单位天津市伟嘉安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